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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学院教学骨干评审实施细则

作者:领导班子 发布日期:2010-12-17

根据学校《教学骨干评选管理办法(试行)》(院教字[2005](69)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价范围与条件
依据学校评选条件和范围执行。
(一)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满两年及其以上的教学人员,均可申报“教学骨干”。
(二)申报者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教师职责,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为人师表。两年内无教学事故、教学通报和违纪记录。
2.连续两年年终业务考核达到合格以上。
3.教学认真,备课充分,课程教学大纲、教材、授课计划、教案、试卷及分析、课程总结等基本教学文件,齐全、规范。
4.近两年内至少系统讲授过一门或一门以上的专业基础或专业课程。完成规定的额定教学工作量。
5.服从学校、学院和教学部的工作安排,积极完成教学及其他有关工作。
6.在各项教学工作中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7.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受到学生欢迎和同行的肯定,能起到示范作用。近两年来,教师年度教学质量评价考核至少一次为优秀。
8.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深化教学改革,注意教学研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在近两年内有下列教学研究成果之一:
(1)教学成果奖:院级主持,省级排名前三,国家级排名前五。以人事处登记为准。
(2)教学研究论文:公开发表或获学校、教育厅、教育部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第一作者)。以教务处登记为准。
(3)教学研究课题:已鉴定(结题)或新立项。院级主持,省级排名前三,国家级排名前五。以教务处登记为准。
(4)教材:公开出版或获学校、教育厅、教育部优秀教材奖,且为主编或副主编。均以教务处登记为准。
(5)精品课程:院级主持,省级排名前三,国家级排名前五。以教务处登记为准。
(6)多媒体课件获奖:院级主持,省级获奖前二名,国家级获奖前三名。以教务处登记为准。
(7)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奖人员。以教务处登记为准。
(8)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赛事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的指导教师(省级奖励排名第一,国家级奖励排名前二)。以教务处登记为准。
(9)本科教育创新高地(含品牌特色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团队等项目,院级主持,省级排名前三,国家级排名前五。以教务处登记为准。
二、评审程序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本次教学骨干的评审工作。
(一)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向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过期不予受理。
(二)院审查推荐
1.资格审查
由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评选范围与条件”,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
2.听课与座谈。对于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由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听课和召开学生座谈会。随堂听课要认真填写教学骨干评审听课记录表,参加听课的同行、专家、院领导人数不少于5人;参加座谈的学生要随机抽取,人数不少于10人。座谈时参评教师本人需回避,座谈会由专人做好记录,参加座谈的学生要当场在座谈原始记录签字。
3.评审推荐
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评选推荐工作。推荐名额按学校规定人数确定(指标为不超过在职教师数的10%),并按得分多少排序;在推荐人选中,至少应包括一名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如果符合推荐要求的35岁以下的申报人的排名不在规定人数之内,则在总指标中单独拿出一个指标用于该类教师。
(三)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在全院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学校审批。
三、评价方法
评审实行量化打分制,具体分数由四部分构成。
(一)教学水平:满分为100分
得分以教务处提供的数据(两个学年共四个学期学生评教打分折合分数的平均数)为准。学生打分得分按在院内排名进行折合,第一名100分,第二名99分,依此类推。
(二)教学特殊加分
1.开课加分。同一学期内,每开出一门课程加1分,新开课和开新课每开出1门课加2分(多人承担一门课程的按课时比例折合,低于10学时的不计;同一学期开出的同名课程或名称相近内容等同的课程算一门课。)
2.超工作量加分。工作量每超加100学时加0.2分。(包括补贴工作量)
(三)教研加分
符合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中第8条要求的相关项目,每满足一条加1分,同一条内不重复加分。
(四)评委打分
评委根据申报者提供的材料、工作表现及听课、座谈等情况打分,分值为0-2分。
四、评审说明
1、回避制度
为了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参评教师在涉及本人评价时实行回避,不参加具体的评审工作;参评的评委打分项去掉一项最高分后进行平均计算。
2、时间范围
评审工作所涉及材料和相关事项的时间段以学校规定的为准。
五、评审时间要求
参评教师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院长办公室;所有的打分项必须提供原件或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附则
1.本实施细则由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