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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学工办 发布日期:2011-11-16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2011]11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在推进全省加快发展、加速转型中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围绕建设环首都绿色经济圈、沿海经济隆起带、冀中南经济区和一批超千亿元的产业聚集区及大型企业集团,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在全省调整产业结构、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大力开展校企交流活动,为高校教学改革、人才培养、专业结构调整提供可靠依据。各级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需要,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重大建设项目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从业人员和技能人才对接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岗前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
  ()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各级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伍士兵、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力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对企业招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认真落实教师资格条例,坚决清退中小学不合格教师和混岗占编人员,中小学凡出现编制空缺时,按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公开招聘聘用具有教师资格的毕业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岗定编的基础上,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充实乡()、社区医疗卫生队伍。自2012年起,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市级以上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安排不少于1/2的职位招聘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认真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有关政策。
  ()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村医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省、市、县、乡四级联考招录公务员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职位,专门招录“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县级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安排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三支一扶”大学生。
  ()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国家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重点项目,省级科技支撑计划、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政策引导类计划等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结合项目研究工作需求,统筹安排,做好重大科研项目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工作,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良好的研究和生活保障。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和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稳定灵活就业。各地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二、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1日至1231日,下同)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11日至201112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年以内自主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创业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完全失去土地和就地转移创业农民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可享受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贴息(展期不贴息)贷款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贴息(展期不贴息)贷款扶持。对有发展前景、还贷及时、增加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可给予二次贷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十信用社区建设十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并积极引入风险投资资金,探索财政资金、风险投资等与大学生创业赛事的对接模式,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
  ()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开展创业教育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健全完善创业教育指导机构,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继续开展创业教育示范学校遴选活动。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要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和大学科技园区,建设完善一批以高校毕业生为主要对象(含登记失业人员)的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和实训基地,省就业专项资金对入驻企业给予一定支持,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
  三、大力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各高校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培养,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并在就业指导与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服务场地和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不断加强高校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队伍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特点,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发挥网络信息服务优势,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要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信息员制度,及时收集发布就业需求信息。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季向社会发布职业供求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和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和高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专家团作用,组织其深入学校、走进市场,面对面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讲座和就业咨询服务。
  ()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加强对就业见习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各设区市统筹负责所属县(市、区)(含省财政直管县)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活动的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助,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设区市政府分担。分担比例由各设区市确定,政府承担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项公共就业服务政策。政府部门设立的各类公共就业人力资源市场,要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高校毕业生和招聘用人单位收取职业介绍费、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入场费、摊位费等费用。政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对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自2011101日起,免收毕业后2年人事档案管理费;对登记失业期间高校毕业生免收人事档案管理费。其他部门和社会各类机构不得从事高校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业务。
  ()强化就业援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掌握在当地落实用人单位毕业生的状况,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对本地未就业毕业生要建立专门台账,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登记、动态管理。要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年底未实现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从第二年开始每月给予不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失业朴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各高校要根据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加强心理咨询、择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就业推荐,切实开展就业帮扶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保障就业权益。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工作。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凭证,各单位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等相关材料办理毕业生档案转递、户口迁移,办理工资保脸、增人增资等相关就业接收手续。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严格落实各类招聘活动的审批备案规定,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要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自2011年起,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新招收工勤人员时,单位残疾人数未达到编制人数1.5%的,要优先安置残疾人毕业生。
  四、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层层分解任务目标,明确责任分工,每年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充分发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能作用,及时协调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搞好协作,形成合力。建立促进就业工作的表彰奖励制度,及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资金筹集力度,认真落实按照不低于本级一般预算经常性财政收入1%的比例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的规定,在安排财政预算时不得留有缺口。省、市财政要根据绩效考核评估情况,加大对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和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资金支持力度。
  该意见对以往我省做好高校毕业生工作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请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