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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学院关于重申考试纪律的通知

作者:学院 时间:2011-07-07 来源:

各位同学:
为进一步端正考风,严肃考纪,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维护和树立我院大学生形象,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18号令)、我校《课程考核管理暂行规定》(院教字[2005]53号)、《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院学字[2007]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考试纪律和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考试纪律
(一)考场规则
1.考前15分钟,考生进入考场;
2.考生入场后,须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考试证放在课桌右上角备查;
3.考生只准携带钢笔、圆珠笔等必备工具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纸张及通讯工具等(有特定要求的除外),不听劝阻者,取消考核资格;
4.迟到15分钟,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5.如发现试卷有字迹不清、卷面缺损等印刷质量方面的问题,考生可举手提问,有关试题内容等问题不得提问;
6.保持考场肃静,考场内不得吸烟,不得喧哗;
7.考试结束前10分钟,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待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终止,收取试卷并清点无误后,才允许离开考场;
8.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二)考试违纪的认定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考试作弊的认定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组织作弊的;
10.其他作弊行为。
(四)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五)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六)考生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成绩以“0”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后,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或重修机会。。
(七)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报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二、考试纪律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有下列严重考试违纪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严重违纪行为。
(三)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通讯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4.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5.其他作弊行为。
(四)有下列比较严重作弊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3.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相关考生;
4.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相关考生;
5.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相关考生;
(五)有下列严重作弊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3.组织作弊者;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六)全学程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请各班将本通知传达到每一位同学,希望各位同学刻苦学习,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自觉抵御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维护和树立我院大学生形象,并以优异成绩回馈老师、家长和社会。
祝各位同学取得优异成绩!
                          
                     财经学院
                                             201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