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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作者:领导班子 时间:2010-12-17 点击数:

为全面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岗位责任制,依据学校职工年度考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院教职工年度考核的各种事宜。
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全体教职工表决2/3同意通过。
二、“优秀”指标的使用方案
根据学校下达的考核指标,依据教职工人数,分别按教学人员和职员确定优秀指标进行评选。
三、考核实施细则
教师业务考核条件及其说明。
(一)德、勤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
1.综合评定(20分)
由全院教职工对每位被考核者以综合计分的形式打分。
2.加分条件
(1)奖励。获得政府部门个人综合奖励(指教育系统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市(厅)级及以上的加2分;校级的加1分(全校性评奖,团的奖励减半计算)。获得行业或专项奖励的,国家级的加4分;省部级的加3分;市、厅级的加2分,校级的加1分。获得政府部门集体奖励的参加人,国家级加4分;省级加3分;市厅级加2分;校级加1分。不包括各种协会、学会的论文奖励。
奖项分级的按一等奖计算,逐级减半;多人完成的逐人减半;优秀班级、甲级团支部、班级创新奖等集体奖中只算最高一项。
(2)兼职。兼职包括学院各种兼任实职。兼任多项职务的人员,第一项职务(包括班主任、教学秘书、部室主任、党支部书记、院办主任、团总支书记和学生党支部委员)一年加2分,另有上述兼职的每项职务一年加0.5分;其他兼职每项职务一年加0.1分;执行职务半年的减半加分;未执行职务的时间不加分。
(3)院内工作:积极接受学院布置的各项工作,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分别加0-2分。由院领导、院办主任、学工办主任、教学秘书等相关管理人员打分确定。
3.减分条件
(1)行政处分或通报批评:在全校受到处分的减8分;受到通报批评的减4分。
(2)考勤:旷工一天减1分,请事假5天、病假10天减1分,迟到、早退每次减0.5分。
(二)能、绩
主要考核个人业务水平的运用和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及知识更新情况,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量以及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
1.综合评定(20分)
由全院教职工对每位被考核者按照能、绩基本要求以综合计分的形式打分。
基本要求:具备教师的基本素养和工作能力,能履行岗位职责。具有严谨的教学和工作态度,积极从事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改革,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2.加分条件(按实际计分)
(1)本年参加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有关的专项技能竞赛活动获奖的,国家级6分;省级4分;市厅级2分;校级1分。按一等奖计算,逐级减半。
(2)通过非脱产在职进修或自学,本年获得高一级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加2分。
(3)根据教师所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每20个工作量加1分,上限30分;根据教师所完成的科研工作量(由各考核单位,按2001年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自行计算),每30个工作量加1分,上限25分。
(4)获本年度校级优秀教学奖(即教学骨干)的加4分。
(5)通过单项评估的部门,其参加人按以下标准加分:国家级的加2分,省级的加1.5分;市厅级的加1分,校级的加0.5。
(6)本年教师作为第一指导人,指导学生参加各种学术活动获得奖励的,国家级奖励加3分,省级奖励加2分,第一项按以上规定加分,从第二项起减半加分。
(7)由院统一安排的全日制学生的课程,每门课程加0.3分,新课加0.5分。
职员考核条件及其说明
职员考核从德、勤、能、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共计100分,其中:德20分,勤20分,能20分,绩40分。由院领导及全体教职工对每位被考核者,按照基本要求以综合计分的形式打分。
职员考核时,各种获奖情况可作为院考核领导小组确定“优秀”人选的参考。
四、考核标准及具体政策
1.对见习试用期人员,只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不确定等次,其考核结果作为转正定级、认定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分配工作的依据。
2.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暂缓确定等次,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3.当年受到党纪严重警告以上、政纪记过以上处分人员,一般应定为不合格等次。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根据表现,按正常情况确定等次。
4.正在接受组织立案审查未结案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5.调入单位工作不满6个月,由所在单位征求原工作单位意见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6.因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年度6个月和出国探亲超过本年度6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定等次。
7.校、院派出学习、培训的教师及工作人员,由学习和培训单位提供学习、培训情况,由本院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不予考核。
8.被考核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院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院考核领导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院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复核结果仍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诉。
9.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对被考核人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10.坚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紧密挂钩的制度。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申报晋升职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计算任职年限时,应减去未考核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要及时汇入考绩档案。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提交评聘人员业务考绩档案,凡不提交业务考绩档案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11.优先条件。通过学院考核小组的考核,在德、能、勤、绩方面符合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年终考核时可不参加量化计分,优先确定为优秀人选:
(1)本年度获得省级及其以上的劳动模范、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管专家、突出贡献专家、获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2)本年度获得获省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及其以上奖励的主持人。
12.否决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评为优秀人选:
(1)校内认定本年度内发生过教学事故的人员。
(2)本年内两次教学质量评价,学生打分均在全院后10%的人员。
(3)无故不服从学院工作安排,不能按时完成学院所交办任务的人员。
五、考核评定程序
1.欲参评优秀的人员述职,并提供各种证件及原始资料,在参评资料中详细注明相关内容,未提供或提供资料不足以证明所列事项的,不予计分。
2.群众相互打分,教师总分为40分,职员总分为100分,超过总分的票无效。
3.院考核领导小组汇总群众打分(汇总时去掉5个最高分,5个最低分),审核加分凭据,并进行加分。
4.参评优秀人员在评优小组为本人审核材料时实行回避。
5.汇总各种分数,确定“优秀”人选,并进行公示上报。
六、附则
1.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2.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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