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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规定(修订)》(校办字〔2015〕18号)

作者:学工办 发布日期:2019-04-25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印章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印章管理,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印章包括:学校党政印章、钢印、法人名章和校领导签名章、学校各二级单位、各部门(以下统称各单位)印章及其下属科室印章。各二级单位的印章(除业务专用章)及其下属科室印章(除业务专用章)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产生的纠纷由加盖印章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学校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印章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校办)是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二章 印章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印章,均依据学校机构设置文件,由党办、校办审核后开具介绍信,由公安部门统一刻制。各单位下属的科室印章、业务专用章等,由所属单位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印章刻制申请表》(见附件1),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党办、校办按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
第五条 印章刻好,根据所属性质,在党办、校办留印模并由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备案后,方可启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变更,须重新到党办、校办压模签字。
第六条 因机构名称变更、调整、印章磨损等需要重新刻制印章,按第四条办理。旧章由党办、校办收回,移交档案馆统一保存。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七条 党办、校办负责学校党政印章、学校钢印、法人名章和校领导签名章的管理使用。
第八条 各单位的印章自行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党办、校办及各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管理及使用,明确职责和要求,建立相应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做好用印登记。
第十条 印章必须存放于保险柜或加锁的抽屉内,严禁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地点,用印完毕后,应将印章及时放回原处,人离锁落。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印章外出,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由印章管理人员到场监印。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用印前应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了解用印内容,认真核对用印申请表,手续完备方可用印。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按年度对用印申请单定期编号、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章 印章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政印章及钢印的使用:
1.学校公文用印:拟文单位(部门)持办理完毕的公文审批手续→填写用印登记表→校办监印员核对用印。
2.无需正式行文,但需加盖学校印章的上报材料、函件、报表、奖状、聘书等用印:承办单位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印章使用申请表》(以下简称用印申请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分管校领导批准签字→填写用印登记表→校办监印员核对用印。
3.由校领导授权职能部门办理的毕业证书、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件、证书用印:承办单位按相关文件提供名册并加盖部门公章→填写用印申请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填写用印登记表→校办监印员核对→承办单位指定专人用印。
4.申报科研项目、经费、成果鉴定、科研成果登记、评奖材料、专利等用印:科研处审核→填写用印申请表→科研处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填写用印登记表→校办监印员核对用印。
5.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等用印:承办单位持办理完毕的合同(协议)审批手续→填写用印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校长批准签字(或授权分管校领导批准签字)→填写用印登记表→校办监印员核对用印。
6.对外刊登广告、声明等用印:承办单位拟稿→填写用印申请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校长批准签字→填写用印登记表→校办监印员核对用印。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用印:受委托人持授权委托书→填写用印申请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校办秘书初审→校办主任审批→校长批准签字→填写用印登记表→校办监印员核对用印。
8.涉及个人事项的各类证明、介绍信等用印: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填写用印登记表→校办监印员核对用印。
9.其它特殊事项用印:填写用印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党办、校办主任审批→分管校领导(或书记、校长)批准签字→填写用印登记表→校办监印员核对用印。
第十四条 法人名章、校领导签名章的使用:
需加盖法人名章或校领导签名章的公文、合同、证书、聘书等用印:填写用印申请表→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填写用印登记表→党办、校办主任审批→分管校领导批准签字→校办监印员核对用印。特殊情况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校领导本人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五条 学校法人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的使用:
1.使用单位填写《证件使用申请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分管校领导批准签字→填写《证件使用登记表》→机要秘书提供证件。
2.因私出国(境)人员仅需提供《出国请假审批单》复印件→填写《证件使用登记表》→机要秘书提供证件。
3.特殊情况须经党办、校办主任审批→学校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1.纯属个人事务不应加盖校级印章的。
    2.空白信笺、介绍信等无具体内容的凭证、纸张。
    3.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证书、证件、聘书、合同、协议、文件、函件、材料、报表等。
4.落款名称与印章不一致的各种材料。
5.其他不应用印的情况。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印章及相关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办法。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5年11月 12日印发

 

以下为2019年4月修订版

 

    附件1: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印章使用申请表(新)

   

    附件2: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证件使用申请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