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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领导班子 时间:2015-12-2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设立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教授代表组成的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校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校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
根据校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的原则,校学术委员会人数为2733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由各二级院(系)按照学校确定的名额通过民主推荐方式推选产生。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一般应为院(系、部)学术委员会的成员。
第七条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各院(系、部)委员名额,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校长聘任。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自然科学学术委员会和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人数为不少于11人的单数,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专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负责调查、处理临时性的学术事务。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用于开展咨询、调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推荐,校长审定,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聘任校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作为校学术委员会顾问。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五条各二级学院(系、部)成立院(系)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术事宜的评议、审议与评审等学术方面的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由基层民主推荐方式产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四年,符合条件的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评议需推荐上报的科研项目、成果奖励、人才计划等;
(六)评议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奖项等的学术水平;
(七)评定、审议有争议的科研成果;
(八)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提交学校处理;
(九)承担学校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十)指导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业务工作;
(十一)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或审议的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专门委员会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授权的该委员会主任主持,由秘书处组织实施。专门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授权副主任主持。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包括召开会议及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会议形式包括全体委员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会议。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通过各种会议审议、决定。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研究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由主任委员会议决定。
主任委员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授权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须经与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重大事项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与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直接相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回避。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报告制度,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会议活动情况和相关决议,并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5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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