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4〕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的通知》(国征[2011]11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专科转本科教育的通知》(冀教学[2012]13号),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13]8号),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我校《本专科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学年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应征入伍学生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 在校(在籍)应征入伍学生学籍及学业管理
第一条 凡纳入我校征兵工作征集范围的全日制应征入伍学生,均按本章进行管理。
第二条 在校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院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一式三份,式样见附件1)签署《在校大学生服兵役学籍管理协议书》(一式三份,式样见附件2)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委托函、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
第三条 被批准入伍的在校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不能参加考试的,任课教师可以根据其平时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两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符合《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的,授予学士学位。在校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凡经批准参加学校组织考试的同学,有条件的可回学校参加统一考试,无条件的由教务处统一寄发试卷至部队批准部门,答完后寄回学校教务处,教务处组织相关教师阅卷,并如实登录成绩;实习、实践课程根据所在部队进行的基本和专项训练视相关性予以替代处理,若本院(系)经审核研究,不能替代的按照培养方案随下一年级补齐后办理。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机会。
第四条 翌年毕业的冬季入伍高职(专科)学生,按照规定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并取得毕业规定所需学分(学校可对入伍的毕业班学生单独安排毕业学年上学期学业考核或测评),仅需再完成毕业实习即能够毕业的,征集入伍时由学校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书,享受我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退役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在办理复学手续并完成专科阶段学习,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获得专科毕业证书后,申请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本科阶段学习,具体要求详见《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专科转本科教育工作的通知》(冀教学[2012]13号);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根据有关规定,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第二章 应征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管理
第六条 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被我校录取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我校报到入学的本专科学生,其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均按本章进行管理。
第七条 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入伍新生本人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式样见附件3)。入伍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委托函、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
第八条 县级征兵办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本辖区所有新兵交接手续之后5日内在《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寄送至我校招生就业处。对之后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县级征兵办应当在我校规定新生报到日期前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寄送我校招生就业处。
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接到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见附件4),《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后,一份学校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相关县级征兵办。并在新生报到结束后一周内汇总报我校学籍管理部门,我校学籍管理部门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县级征兵办收到上述材料后,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留存备案,并在一周内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
第十条 入伍新生在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入伍新生退役入学时原报考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相近的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未超过当年入学期间的可以在退役当年办理入学,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以顺延一年到学校办理入学。对因上述原因退回的入伍新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 复学管理
第十二条 入伍学生在退役后两年内凭《义务兵退出现役证》由学生本人申请回原所学专业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安排转入本校同层次其他相近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第十三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可回校复学。
第十四条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并由县级征兵办告知我校招生部门,取消其入学(复学)资格。服现役期间受到本条中所列情况处理的不予入学(复学)。
第十五条 退役学生复学后,可以免修《体育》(成绩按80分记载)、《军事理论》(成绩按90分记载)。
第四章 学费管理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其学费管理依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2014年4月10日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4年4月10日印发
附件1、2、3、4: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