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学院辅导员助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大学生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引导大学一年级新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同时为大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实践平台,进一步创新我院学生工作,特为大学一年级新生安排由高年级在校大学生担任的辅导员助理。
第二条 辅导员助理是我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培养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的重要途径,对提高我院大学生自身素质、培养和传承良好的学风有着重要作用。
第二章 辅导员助理的选聘
第三条 辅导员助理的选聘工作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会同分团委共同进行。
第四条 辅导员助理的选聘对象和条件。
1.辅导员助理从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以及学生干部中择优选聘。
2.辅导员助理的具体条件如下:
(1)政治立场正确、坚定,思想政治觉悟高,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地同党组织、学院保持一致;
(2)诚实守信,责任心强,身心健康,敬业奉献;
(3)热爱学生工作,工作积极主动,讲求工作效率,具有创新精神;
(4)能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现象;
(5)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强。
第五条 辅导员助理的聘任。
1.辅导员助理实行聘任制度,每学年初开始接受学生报名,学生本人直接向学工办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辅导员助理报名表》,由学院进行选拔审核,确定人选。最后由学院统一进行聘任、备案。
2.辅导员助理人数和班级人数按照1比30进行聘任,学生人数少于60的专业聘任辅导员助理不超过2人,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增减。
3.辅导员助理聘期为一学年。
第三章 辅导员助理的权限和职责
第六条 辅导员助理的权限。辅导员助理在辅导员(班主任)授权下代表辅导员(班主任)开展工作。
第七条 辅导员助理的职责。
1.协助辅导员(班主任)老师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处理相关学生事务;
2.指导团支部和班委会工作,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和其他课外活动;
3.帮助学生树立专业意识,传授学习方法和经验,指导大学一年级学生适应大学生活;
4.收集学生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学生思想动态,促进学生与学院之间的沟通与理解;
5.协助辅导员处理学生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保证学院稳定;
6.完成院领导、辅导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辅导员助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八条 辅导员助理的考核。
1.每学期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对辅导员助理进行考核。
2.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绩效和学生满意度两个方面。
3.考核结果分优秀(不超过辅导员助理人数20%)、良好、合格三个档次。
第九条 辅导员助理的奖励。
1.对通过考核的辅导员助理给予综合测评加分,其工作经历可在其毕业鉴定中给予证明。考核为合格者,在综合测评中按照学生会干事加分;考核为良好者,在综合测评中按照学生会副部长加分;考核为优秀者,在综合测评中按照学生会部长加分。
2.任期届满的辅导员助理,可以参评优秀辅导员助理,当选者授予“优秀辅导员助理”荣誉称号,由学院进行适当的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辅导员助理的解聘。
1. 聘任后未能履行规定工作职责者或考核为不合格的辅导员助理,将取消其辅导员助理资格,素质测评成绩不予加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 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退出助理岗位,应提前一周向院学工办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同意,方可正式离岗,解除聘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二○一○年十二月起实施,解释权属财经学院学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