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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作者:学工办 时间:2011-09-14 点击数:

第一条 为支持财经学院学生社团建设,提升学生活动的质量和水平,提高学生素质,创建和谐校园,繁荣校园文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经学院学生社团,是指全部由财经学院在校学生或者以财经学院在校学生为主联合其他学院在校学生在共同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财经学院学生社团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A)理论学习、(B)学术科技、(C)社会服务、(D)文体娱乐活动,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创先争优。
第四条  财经学院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利益以及其他学生组织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财经学院学生社团通过会费缴纳、学院学生活动经费资助、吸纳社会赞助和勤工俭学的方式募集活动资金。学生社团应有财务记录,财务记录准确、规范,做到收支明确,票据完整。
第六条 财经学院学生社团接受学院党委领导,在学院分团委的指导和学院学生会支持、帮助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 成立财经学院学生社团应到学院分团委注册并经过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变更和注销学生社团也应到分团委办理简要手续。
第八条 注册成立财经学院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冠以“财经学院学生XX协会/俱乐部/研究会/促进会/社/团”等字样。学生社团的成员应不少于5人,并明确责任人或责任机构。
2.有明确的社团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财经学院学生社团要在活动范围内经常性地开展活动学期初制定活动计划,学期末进行活动总结,逐步规范活动方式。
3有相对固定的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我校所属机关部门、学院、科室、研究所等,指导教师应是我校在职或退休教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注册:
1.社团的宗旨、任务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的;
2.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各项规定的;
3.有校规校纪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批评、责令整改或注销社团:
1.活动的范围、内容不符合社团的宗旨、任务的;
2.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3.社团在4周内(不包括寒暑假)未开展活动的;
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主管领导、分团委监督检查的;
5.社团成员因社团工作违反学校学院纪律的。
第十一条 对财经学院学生社团的扶持措施。
1.协助学院学生社团聘请有专长和责任心强的教师指导学生社团建设,并创造条件,提高指导教师指导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把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和骨干成员纳入到团学干部体系,在推优评奖和综合测评等方面充分考虑其从事的社团工作和取得的业绩。
3. 在活动场地、活动条件等方面给予学院学生社团以优惠和支持。建设学院学生社团活动中心,为学院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
4、鼓励学院学生社团承办院级、校级乃至更大范围和规模的、与社团性质相符的交流、比赛活动,促进学院学生社团的可持续发展。
5、在学院网站、学生工作简报开辟专栏报道社团活动,向上级宣传机构推介社团活动。
6、学院分团委每学期主持评价学生社团,考察社团是否合格,评选明星社团和明星会员,并给予适当奖励。合格社团的负责人在综合测评中按学院学生会干事在组织能力项目中加3分,明星社团负责人按照学院学生会部长加5分,明星社员在活动能力项目下加2分。
                                                                                                                            财经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0年10月7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2005年)
[2]山东大学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3]内蒙古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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