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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作者:学工办 时间:2012-05-02 点击数:

为稳定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习纪律,创建优良院风、学风,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手册》和《财经学院管理文件汇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校院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以及准假逾期未归者,均以旷课论;迟到15分钟以上,以旷课论。
二、学生请假2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3~5天,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请假6~10天,应由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请假10天以上者,须报主管校长批准。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由带队教师批准,但应从严控制。节假日应计算在假期之内。
三、学生请假,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期满后学生本人应当在下一工作日办理销假手续,不销假或超假者按旷课论。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四、学生考勤方式:
学生考勤采取任课教师考勤与学生工作办公室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各班学习委员根据学生出勤情况,如实填写《财经学院学生考勤表》,由任课教师当堂签字后生效。任课教师应当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学习委员登记的学生出勤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应拒绝签字,并及时向学生工作办公室反映情况。
2.学生工作办公室将随机检查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的出勤情况;学校或学院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考勤。
各项活动的考勤结果均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统计。
五、考勤结果使用
1.学生累计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及作业(包括实验报告)缺少三分之一以上,不准参加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2.学生旷课1~3学时,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的“附加分”项每学时扣5分;旷课累计达4~6学时,在全院通报批评;旷课7~12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13~2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25~36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37~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60学时以上,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受到通报批评和警告及以上处分,按照学校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给予相应扣分。
3.学年内累计事假超过8天,病假超过10天,或有旷课行为者,不得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和三好学生等。
4.学生有旷课行为,不得参加学生干部竞聘;已是学生干部的,取消其职务。
5.学生有旷课行为,不得发展为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及预备党员;已是预备党员的,将延期转正;已是正式党员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给予党内处分。
六、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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