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学院2010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院贫困家庭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出资,面向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非新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凡取得我院学籍,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者,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五)积极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上一学年或当学年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资格审查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二)参与不健康活动或有不诚信纪录;
(三)在校期间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现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优先推荐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中,符合基本条件,在上一学年内具备下列条件者,按次序优先评定:
1、获得两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2、获得一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一次二等奖学金;
3、获得一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获得省级(含)以上奖励表彰;
4、获得两次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
5、获得一次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获得省级(含)以上奖励表彰;
6、获得一次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一次三等奖学金;
7、获得两次三等奖学金;
8、获得一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获得市级(含)以上奖励表彰;
9、获得一次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获得市级(含)以上奖励表彰;
10、获得一次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获得省级(含)以上奖励表彰;
11、获得一次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获得市级(含)以上奖励表彰;
12、获得一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获得院级(含)以上奖励表彰;
13、获得一次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获得院级(含)以上奖励表彰;
14、获得一次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获得院级(含)以上奖励表彰;
15、无补考记录,智育成绩排名在专业(班级)前50%,获得省级(含)以上、市级、院级奖励表彰;
16、无补考记录,智育成绩排名在专业(班级)前50%,通过外语四六级;
17、无补考记录,智育成绩排名在专业(班级)前50%,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前50%,智育成绩排名靠前。
同一优先级中,在专业(班级)中的智育排名优先;同级奖励表彰中,按综合奖励、科技创新、文化竞技等次序优先。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推荐程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
(二)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可提出书面申请;
(三)班级在班主任(辅导员)指导下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
(四)班主任(辅导员)负责核查申报学生材料属实情况,向学院推荐人选;
(五)学院根据学校分配名额,根据第六条进行评审,然后排定最终名次和推荐名单。推荐学生名单在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等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处。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二)学院要做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禁止学生用国家励志奖学金请客、高消费及其他非法用途。一经发现将追回国家励志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三)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首先用国家励志奖学金缴纳所欠学校学杂费用。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由财经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