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学院学生请假制度
为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完善我院学生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学生的请假程序,促进我院院风、班风、学风建设,依据我校《学生行为准则》[院学字(2007)7号],制定本制度。
一、凡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和学校、学院、班级举办的要求学生必须参加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二、学生请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条。一般情况下,不得利用电话请假,不得由他人代替请假,不得越级请假。
三、学生请假需要填写标准请假条,请假单一式两联,存根联由学生工作办公室保存备案,另一联由请假学生所在班班长保存,上课时出示给任课教师。
四、学生请假遵循以下程序及权限:
1.请假期限在2天以内,由班主任签字、批准;
2.请假期限在3-5天的,由班主任签字、审核,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3.请假期限在6-10天的,由班主任签字、审核,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批;
4.请假期限在10天以上的,由班主任签字、审核,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批,最终由学校主管校长签字同意。
五、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校外教育、教学实习,应由带队教师或任课教师签字同意,由班主任签字、审核,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在校外期间由带队教师或任课教师签字、批准。
六、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应按规定期间离返校,因故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的,需按上述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七、节假日离校并且不在本宿舍住宿的,需履行请假手续。
八、所有请假均需到班长处登记。班长应准备请假登记本,详细登记学生请假的有关情况,并长期保存。
九、学生请假期间一般不得续假。因故确需延长假期的,必须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并提供不能按期返校的确凿证明,返校后携带证明履行销假手续。
十、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及时按批准权限履行销假手续并告知学生工作办公室和班长。销假不及时,且不能证明返校时间的,超出天数按旷课对待。
十一、违反以上规定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十二、本制度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